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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XIT 2023/03/17 Readings:1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并在教务处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各系(部)设学士学位评审小组。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术标准。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未受到法纪惩处;

2.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具有本科毕业资格;

3.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成绩的算术平均分在67分(含67分)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

5.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系(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两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签字后呈交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按学院制定的相关工作流程办理。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情况汇总报告,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批。

3.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院盖章后,      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

4.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归档,一年后将有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其解释权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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