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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XIT 2022/06/18 Readings:15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获奖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获奖学生名额按照省教育厅下达学院指标执行。

第四条学院根据下拨指标按人数规模分配到各系部。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获奖条件

第六条获奖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当年由专科学校升入本科学校(专升本)的学生,作为新生对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当学年度未受任何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无任何旷课记录;

6在当学年度获得院级奖项;

7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已办理学费缓缴、生源地贷款手续;

8、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申报当年必须在专业(年级)排名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

9、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校成立“湘潭理工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制定评审办法和评审通知,审定各院系提交的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初审意见。评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负责人、系部负责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助中心,负责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协调统筹。

第九条各院系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本学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系部负责人任组长,组员应包括主管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长和成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每年9月根据上级通知开展评选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各系、班级。

第十二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评审表》,经过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签署意见;

2、各院系评审小组鉴定有关材料后,确定本系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将《国家奖学金评审表》(纸质档及电子档)和个人综合材料(电子档)上交资助中心

3、资助中心根据院系上报材料,提交校评委会开展审核工作,并组织人员深入调查核实(做假者一律取消资格,并予通报批评),经核实无误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定获奖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

4、资助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奖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每年在上级拨入的国家奖学金到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履行湘潭理工学院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努力从事更多的公益服务活动;学成毕业后,传承爱心,努力回馈社会、回馈人民。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和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2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只适用湘潭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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