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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XIT 2022/06/18 Readings:1158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获奖学生名额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下拨指标按人数规模分配到各系部(或二级学院)。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二、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当学年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认定的“一般贫困”等级及以上学生。

第二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两次(春季、秋季),同一自然年内,每名学生只能参评一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系部(或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每年3月(春季)和9月(秋季)下发评审通知,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部(或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部(或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下拨的额度和评审条件在申请学生中等额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校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教育部。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和各系部(或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留级学生在留级的当学年度,休、停学学生在休、停学期间均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湘潭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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